珠海市耗材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珠海市打印设备及耗材行业协会”,英文为“Zhuhai Printing Equipment and Consumables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ZHPEC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单位是由耗材等相关行业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本着“耗材、事业、竞争、桥梁、纽带”十字方针,把珠海市耗材行业的发展作为一个事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珠海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珠海市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珠海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六路8号南屏科技广场4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创导珠海市耗材业联合、维护企业权益;
(二) 协助珠海市政府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三) 为所有会员开展行之有效的服务,想其所想,急其所急,成为会员单位的贴心人;
(四) 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五) 为国际科技、市场交流与产业合作而牵线搭桥;
(六) 按照国家标准化法的要求,协助政府制定耗材地方标准;
(七) 召开展示会,为国内外用户提供一个合作平台;
(八) 召开媒体见面会,公布检测报告,让用户对珠海产品放心;
(九) 为国家耗材产业发展规划和重点支持项目提供咨询建议。
(十) 研究耗材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点支持项目,提供咨询建议;
(十一)抵制假冒伪劣产品,规范耗材行业;
(十二)组织业内反对不正当竞争,倡导行业自律,保护珠海耗材行业和消费者权益;
(十三)完成政府交办的事情。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五)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职业道德,无违法等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RMB:100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RMB:80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RMB:50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RMB:150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的需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终止解除和清算等事项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支持本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期间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工作作风民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其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四)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职责的;
(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三十二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 1/3 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从有关单位委任(委派)的人员中出任〖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指导(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一)从有关单位委任(委派)的监事的工资福利在其原工资供给渠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