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亚洲最早向西方学习近代法制的国家之一,其知识产权法律始于明治政府明期。此后陆续予以完善。二战后,日本学习和继受美国法律,日本在1959年至1970年间对原有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集中修改。20世纪90年代,日本新制定了一些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随着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出现了长期的停滞、低迷局面,最尖端技术落后于欧美,并面临中国、韩国的赶超。2002年开始,日本小泉政府宣布在日实行知识产权立国战略,此后至今,日本进行了大量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修法活动。根据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2009年6月公布的统计数据,其间日本共制定了41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需要说明的是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所称的41部法律所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如信托法、关税税率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等。2010年、2014年,日本分别对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以多种方式进行修订。
日本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众多,可分为如下几类:
基本法类,如知识产权基本法、饮食培育基本法、知识财产高等法院设置法。
著作权法类,如著作权法、程序作品登记特例法、防止盗录电影法、伴随世界版权公约实施的著作权法特例法。
工业产权法类,如:专利法及其施行法、实用新型法及其施行法、外观设计及其施行法、商标法及其施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半导体集成布图设计法、工业所有权程序等特例法、种苗法、知识产权代理人法、基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法律。在工业产权法律中,专利法具有基础法的地位,实用新型法、外观计计法、商标法有许多准用专利法的规定。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如:振兴制造物品基础技术基本法,加强产业技术能力法、民事诉讼法。
日本知识产权司法概况:
日本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知识产权案件中,地方法院为一审法院,各地方的高等法院和东京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为二审法院,最高法院为三审法院。一、二审是全面审,最高院的三审只是法律审。
日本为推进知识产权战略,适应知识产权审理高度技术性的要求,在2004年制度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其规定在东京高等法院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前者的特别分部。
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管辖下列二审案件:
在审理中需要专业知识的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作者的权利、出版权、著作邻接权、植物新品种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营业利益的诉讼案件;
对专利行政复审决定的诉讼、决定驳回专利行政复审或者再审的请求书、专利无效复审修改请求书的诉讼案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有关复审决定、决定驳回复审或者再审的请求书的诉论;对商标有关撒销商标决定或者复审决定、决定驳回、注册异议申请书、决定驳回复审或者再审请求书的诉讼;
非上述案件,但在审理主要争论点中需要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案件;
在前第一、二种案件中,应当将诉讼案件和口头辩合并进行进审理的诉论案件。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现状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制度(PPH)指国家间基于双边合作关系,双向相互开放的制度,当专利申请人在签订有PPH协议的国家,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书经该国专利局实体审查核准后,可以将第一次审查核准结果提供给其他有签署PPH协议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参考,使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该结果加速案件审查,以缩短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的时间。因此,当专利申请人欲申请并希望能快速取得专利时,如果想要申请的国家中有相互签置PPH协议,可以考虑先在审查速度较快的国家先提出专利申请,并于审查核准后,再向其他审查较慢的国家提PPH申请。日本与他国缔结PPH计划的具体情况见表如下:
下一期再将大家分享中国企业在日应对知识产权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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